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休法細則) 第40條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爰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自104年1月1日起,仍維持每6個月發給一次。
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亡故時之次一個定期起,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但退休公務人員於停發月退休金期間或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前亡故者,得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發給;如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給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發給。
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亡故時之次一個定期起,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但退休公務人員於停發月退休金期間或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前亡故者,得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發給;如亡故當月已由政府發給全月薪資者,自其亡故之次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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