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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關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修正公布後,公務人員請陪產假疑義一案

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該法施行細則第7條修正後規定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陪產假。
二、依銓敘部上揭書函函釋,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而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銓敘部刻正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
款修正草案,於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陪產假得依旨揭性平法修正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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