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請領期限之相關規定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12月18日總處培字第1030056977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上揭函釋,休假改進措施第6點第3款請領時限非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範圍,而係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構成要件,當事人須具有休假事實、依規定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並於規定時限內請領後,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始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起算。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上揭函釋供參。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