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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104年申請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居住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乙案,請於104年3月15日前向縣府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月22日臺教社(一)字第1040010453號函辦理。
二、有關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修習經教育部認證之非正規教育課程,可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學費補助。惟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三、本案申請程序及時程如下:
(一請於104年3月15日前審查申請資料,向縣府提出申請。
(二)縣府複審審核通過後,於104年4月30日前檢據向教育部請款後,轉撥學員本人。
四、自95年11月至104年1月,教育部認證之非正規教育課程計有1,262門課程、3,080個學分,認證清冊請至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中心網站(http://www.nepac.org.tw)查詢。
五、檢附本案相關法條及申請表件供參,另可至本府教育處最新公告(公告編號:53891)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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