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所稱「專案報院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定
一、有關「專案報院核准」之獎金或其他給與之適用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所訂統一獎勵規定,經行政院核定或備查有案者,各機關學校均應依該規定統一辦理。新修訂時,應統籌辦理專案報院事宜。
(二)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個人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超過者,應專案報院核准。
二、另依行政院103年4月1日訂頒之「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略以,法定給與以外之其他給與項目,不得訂定或修正納入非屬待遇法制做為支給依據。目前各機關以非屬待遇法制及相關法規做為發給獎金及其他給與之支給依據者,應由相關主管機關適時配合檢討修正。
(一)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所訂統一獎勵規定,經行政院核定或備查有案者,各機關學校均應依該規定統一辦理。新修訂時,應統籌辦理專案報院事宜。
(二)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6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個人在5千元以下之額度。超過者,應專案報院核准。
二、另依行政院103年4月1日訂頒之「軍公教人員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法制化推動計畫」略以,法定給與以外之其他給與項目,不得訂定或修正納入非屬待遇法制做為支給依據。目前各機關以非屬待遇法制及相關法規做為發給獎金及其他給與之支給依據者,應由相關主管機關適時配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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