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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令修正公布施行
其中第十二條規定以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始得申請介聘。
餘請詳閱附件
遷調及介聘辦法縣府函.pdf
遷調及介聘辦法教育部函.pdf
遷調及介聘辦法教育部令.pdf
遷調及介聘辦法修正條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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