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請各機關切實依法辦理公務人員因公撫卹案件之事前審核作業
查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遺族申請撫卹者,……。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並應檢具足資證明其因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另依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填寫說明載以:「死亡事實經過應詳細填寫,如有偽報、偽證或明知其不實而仍予核轉,經查明屬實者,依法議處。」再查銓敘部101年7月23日部退四字第1013616305號函略以,各機關在出具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時,於公文書之製作上,應依法就事實詳載,不宜妄加描述或外加事實以外之情節,且應切實負責查明公務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據上,各機關對於申請因公撫卹案件,應覈實檢具足資證明亡故人員因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送核,且應切實負責查明公務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並在合法、合理之原則下,協助遺族蒐整證件(事實);若亡故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與法定因公撫卹要件明顯不符,服務機關及承辦單位之相關人員仍妄加描述與事實不符之情節時,銓敘部將函請各主管機關查處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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