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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請產前假相關規定

有關公務人員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性平法第15條第4項所定之產檢假5日,與請假規則所定產前假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日,並可再請產檢假5日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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