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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答問輯要』」資料各1份

一、參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答問輯要』」第五十九點(三)「家長會於運動會、校慶、畢業典禮或學校有關活動上,向學校捐贈財物,學校可否收受:本案因相關校務活動而為捐贈,除其屬性尚難謂為本規範之『餽贈』外,且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意旨,家長會有協助推展校務、照顧學生之權責,暨該捐贈之財物亦運用於學生之上,故學校可以收受。」;另參照同點(二)對師長餽贈則不應接受。又有關個別家長、有職務利害關係廠商之餽贈、捐贈仍請參照上述輯要說明處理。另依據「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第二點「本要點所稱財產,指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或權利,不包括現金及代收捐助之賑災物資或用品。」
二、綜上,對於家長會、有職務利害關係廠商所為究屬餽贈或捐贈,仍請參照旨揭輯要及規定,依個案認定並依相關規定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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