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有關代理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及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職員、廚工等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案函釋

一、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服務法第24條規定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
二、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含兼任導師)並非服務法適用對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服務法之適用。
三、有關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職員、廚工等,乃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係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為服務法之適用對象;至於依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之人員(包括技工、工友、駕駛)、以工程管理費與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非依聘用條例與約僱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則非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餘請參閱附件函釋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