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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6款所定「重大傷病」解釋令

有關「重大傷病」,基於兒童發展遲緩應早期療育,確需長期復健治療及家長共同參與,為減輕教育人員家庭負擔及整體社會成本;爰教育人員之子女經診斷為「邊緣性發展遲緩」者,經服務學校機關審酌個案實際情形及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認定得否申請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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