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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

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3日(病假28日及事假5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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