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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校人員違法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監察人乙案

關於學校人員違法兼任經營公司(商號)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乙案,經本府通知貴校有此一情形者,請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平時考核及獎懲規定妥適處理,說明如下:
(一)當事人如為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正式教師,請學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確認其兼職樣態,說明是否已無兼任行政職務,依「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懲處標準參考表」(如附1)予以行政懲處,檢送會議紀錄報本府核定,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四)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考列103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請就涉案教師之103學年度考核重行報更正案。
(二)當事人如為兼任行政職務之正式教師,請學校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確認其兼職樣態,說明是否已無兼任行政職務,函送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如附件2)至本府辦理後續懲戒事宜。再者,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考列103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請就涉案教師之103學年度考核重行報更正案。
(三)當事人如為違法兼職之代理教師,請貴校確認當事人是否在本縣任教,是否已解除其違法兼職之職務。當事人如為違法兼職之代課教師,請貴校依其聘約辦理。
(四)當事人如為違法兼職之廚工,請依本縣中小學臨時人員管理要點及本縣中小學臨時人員勞動契約等相關規定,納入年終考核辦理。
(五)當事人如為違法兼職之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請依本府104年6月23日府綜庶字第1040086386號函暨本縣中小學臨時人員勞動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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