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04年6月12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0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49934號函辦理。
二、查104年6月10日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業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2個月生育給付納入規範,爰修正旨揭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三、檢送行政院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查104年6月10日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業將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2個月生育給付納入規範,爰修正旨揭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三、檢送行政院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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