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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釋示
除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其後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再後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資格順序公開甄選聘任外,其聘任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者,仍應優先聘任出缺科(類)專長者,俾符應立法意旨。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縣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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