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辦理撫卹案相關事宜
(一)辦理方式:
1、遺族未曾申請發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本息者:由遺族檢附相關證件送服務機關,報銓敘部辦理。
2、遺族曾申請發還基金費用本息者:請遺族以書面切結方式,同意其曾發還之基金費用本息自撫卹金扣抵後,連同相關證件,一併送服務機關,報銓敘部辦理。
(二)有無犯罪之查證註記:服務機關報送自殺死亡公務人員撫卹案時,應查明自殺死亡公務人員有無因犯罪及遺族有無因教唆或幫助該公務人員自殺致死而不得辦理撫卹之情事,並於公務人員撫卹事實表備註欄載明其相關人員未有上開不得辦理撫卹之情事,始得報送銓敘部辦理撫卹案。至於上開所稱公務人員「犯罪」係指「故意犯侵害重大國家法益、社會法益與生命法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或涉嫌觸犯上開罪狀之當事人自殺於確定判決之前而犯罪事證明確者」;所謂「重大」,係指「犯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此外,教唆或幫助他人自行結束生命者,係犯刑法第275條第1項所稱殺人罪,是遺族如有教唆或幫助公務人員自殺致死之情形,參照銓敘部84年9月20日84台中特三字第1188212號書函,有關「公務人員遭其配偶傷害致死,其配偶不具有領卹權」之規定,該遺族應不具領卹權。
(三)請求權時效:依撫卹法第12條規定,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爰遺族應自公務人員自殺死亡之日起5年內申請辦理撫卹案;惟於本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經立法院同意查照前已自殺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其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應於立法院同意查照之日(104年11月17日)起5年內,提出請求。
(四)作業時間:為積極照護是類遺族之撫卹權益,請各機關於本案下達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清查是類情形並將渠等撫卹申請案,補報送銓敘部辦理。
1、遺族未曾申請發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本息者:由遺族檢附相關證件送服務機關,報銓敘部辦理。
2、遺族曾申請發還基金費用本息者:請遺族以書面切結方式,同意其曾發還之基金費用本息自撫卹金扣抵後,連同相關證件,一併送服務機關,報銓敘部辦理。
(二)有無犯罪之查證註記:服務機關報送自殺死亡公務人員撫卹案時,應查明自殺死亡公務人員有無因犯罪及遺族有無因教唆或幫助該公務人員自殺致死而不得辦理撫卹之情事,並於公務人員撫卹事實表備註欄載明其相關人員未有上開不得辦理撫卹之情事,始得報送銓敘部辦理撫卹案。至於上開所稱公務人員「犯罪」係指「故意犯侵害重大國家法益、社會法益與生命法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或涉嫌觸犯上開罪狀之當事人自殺於確定判決之前而犯罪事證明確者」;所謂「重大」,係指「犯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此外,教唆或幫助他人自行結束生命者,係犯刑法第275條第1項所稱殺人罪,是遺族如有教唆或幫助公務人員自殺致死之情形,參照銓敘部84年9月20日84台中特三字第1188212號書函,有關「公務人員遭其配偶傷害致死,其配偶不具有領卹權」之規定,該遺族應不具領卹權。
(三)請求權時效:依撫卹法第12條規定,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爰遺族應自公務人員自殺死亡之日起5年內申請辦理撫卹案;惟於本次撫卹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經立法院同意查照前已自殺死亡公務人員之遺族,其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應於立法院同意查照之日(104年11月17日)起5年內,提出請求。
(四)作業時間:為積極照護是類遺族之撫卹權益,請各機關於本案下達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清查是類情形並將渠等撫卹申請案,補報送銓敘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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