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
據勞動部本(104)年11月26日函略以,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據勞動部本(104)年11月26日函略以,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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