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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
依勞動部令釋,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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