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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之保險項目說明資料

一、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17點之規定,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包括一定金額以上之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其中「保險」項目具有「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或年金型保險之財產類型,因有可領回之儲蓄、投資性質,亦屬本法所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二、為使申報義務人針對保險項目能確實善盡查詢、溝通及檢
查義務,請申報義務人參考旨揭說明資料,並注意此申報項目係以要保人為認定標準,凡要保人為申報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或年金型保險均須申報,且保險契約於申報日仍屬有效者即應申報,無論有無領回或繳費期滿在所不問,有關得於一定期間申請恢復效力之停效保單亦屬應申報範圍,俾使申報義務人詳實申報,落實財產申報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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