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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發布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條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發布。

本次修正條文第25條規定,銓敘部受理因公撫卹申請案審定流程,改採2階段方式辦理;其第1階段係先按病故或意外給卹標準,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核給撫卹金;第2階段則俟銓敘部依規定完成相關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最終審定事宜。至於上開修正目的係希冀改善「現行因公撫卹案件須耗時查證,致延宕遺族撫卹金發給」之缺失,俾收及時照護遺族之目的。從而為避免遺族將第1階段核發撫卹金作業,誤認為最終審定結果而引起爭議,請各機關於辦理是類案件時,適時向遺族妥為說明;另遺族如擬提起救濟,亦請俟銓敘部做出第2階段處分時,再行為之,以利是項新措施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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