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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請本府同仁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四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第五點:「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基於公開透明原則,該「簽報與知會」程序係為「保護公
務員」所設,可避免日後遭人誣告或檢舉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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