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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為配合腸病毒停課措施,是否可比照登革熱緊急防治之請假相關配套措施給予公假」之疑義

(一)有關民眾配合登革熱緊急防治措施之請假規定為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該修正條文內容係指登革熱或其他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時,主管機關為掌握防治時效,須依疫情調查結果及流行疫情狀況,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排定緊急防治工作措施之必要者,無法等候至假日或個別民眾可配合時再予執行,對於經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而民眾為照顧配合防治措施停課在家的幼童須請假的情形,並不符合上開法規之適用條件。
(二)有關因配合防治措施停課在家之幼童照顧事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及21條之規定,父母可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倘民眾無法自行照顧,而有托育之需求者,請協助其向轄內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以媒合待職中之居家托育人員暫時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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