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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參加參訪研習時得否投保意外險,及其是否為比照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適用對象疑義

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係學校依相關規定進用,領有待遇或報酬,並實際從事教育工作之人員,考量整體照護與實質照護之原則,並符合本辦法規範對象之意旨,渠等為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列「教育人員」範疇。
至渠等人員依本辦法第3條及第7條第1項等規定,參加非屬文康旅遊活動之參訪研習得否投保意外險一節,端視相關人員是否係經機關學校指派公差-執行一定之任務;如非經指派公差,僅係單純參加該等活動者,以渠等不具因公情事,不得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自非本辦法限制投保意外險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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