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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30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56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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