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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國立大專校院教師懲處權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之規定,亦類推適用公懲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即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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