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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國立大專校院教師懲處權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之規定,亦類推適用公懲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即不予追究。
餘請參閱附件
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參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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