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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即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核定

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105年11月10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應經許可或報准事宜」會議,會議結論略以:
(一)中國大陸機場屬兩岸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大陸地區」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之涵蓋範圍。
(二)衡酌兩岸條例第9條之規定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立法本旨,公務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應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 「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據此,赴陸前均須依兩岸條例第9條、前開許可辦法、作業要點及作業規範規定申請許可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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