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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生效

一、依行政院106年2月22日府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並檢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另於106年1月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依行政院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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