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計算與認定標準案
一、查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32條第6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3項規定,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2個以上職務者,應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二、前述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先確認退休人員再任之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是,即應以「每月」實際任職所支領薪酬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覈實認定;至若有以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者,亦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基本工資。銓敘部105年8月31日部退一字第1054135823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二、前述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先確認退休人員再任之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是,即應以「每月」實際任職所支領薪酬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覈實認定;至若有以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者,亦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基本工資。銓敘部105年8月31日部退一字第1054135823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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