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務,如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銓敘部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經審酌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及配合鼓勵生育政策,有關各機關依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依規定核給因安胎事由之請假及流產假,於請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銓敘部同意放寬得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至其餘事項則仍維持銓敘部前開105年3月24日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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