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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第12條第1項在國民中小學教師申 請介聘,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之年資採計疑義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第1項在國民中小學教師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其實際服務年限計算方式除離島建設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包括服義務役、育嬰留職停薪等年資,以真正穩定師資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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