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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經行政院於106年7月27日以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號令定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7年2月1日施行
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pdf
師資培育法修正1071201教育部函.pdf
師資培育法修正1071201行政院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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