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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府及所屬同仁確實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所稱公職人員,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另依本法第3條規定關係人範圍為:「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前揭二者均受本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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