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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月撫慰金」、「年撫卹金」及「退撫法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如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事宜

(一)月退休金:
1、退休人員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褫奪公權終
身」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退休人員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退休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二)原退休法之月撫慰金或退撫法之遺屬年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再婚」及「成年」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月撫慰金或遺屬年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月」止;「死亡之次月」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三)原撫卹法之年撫卹金或退撫法之月撫卹金:
1、遺族如因「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褫奪公權終身」、「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事由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2、遺族如因「死亡」喪失領受權,其撫卹金之發放,計算至「死亡當日」止;「死亡之次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四)至於前開各項給與領受人如於領受期間因相關法定「停止」事由,致應停領各項給與者,其各項給與之發放,均計算至「事由發生之前1日」止;「事由發生之當日」起,如有續領,即屬溢領,應自溢領之日起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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