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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108年2月4日至2月9日)期間,請同仁確實遵 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農曆春節期間,請確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相關規定,機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且應即登錄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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